財政部:地方債發行規模不得超上限
2026-04-16 08:49:37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地方債發行規模不得超上限
財政部製定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新增債券、再融資債券、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對應類別的債券限額或發行規模上限。
《辦法》中所稱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約yue定ding一yi定ding期qi限xian內nei還hai本ben付fu息xi的de政zheng府fu債zhai券quan。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債zhai券quan包bao括kuo一yi般ban債zhai券quan和he專zhuan項xiang債zhai券quan。一yi般ban債zhai券quan是shi為wei沒mei有you收shou益yi的de公gong益yi性xing項xiang目mu發fa行xing,主zhu要yao以yi一yi般ban公gong共gong預yu算suan收shou入ru作zuo為wei還hai本ben付fu息xi資zi金jin來lai源yuan的de政zheng府fu債zhai券quan;專項債券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
《辦法》中(zhong)明(ming)確(que),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依(yi)法(fa)自(zi)行(xing)組(zu)織(zhi)本(ben)地(di)區(qu)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債(zhai)券(quan)發(fa)行(xing)和(he)還(hai)本(ben)付(fu)息(xi)工(gong)作(zuo)。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債(zhai)券(quan)發(fa)行(xing)兌(dui)付(fu)工(gong)作(zuo)由(you)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負(fu)責(ze)辦(ban)理(li)。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切(qie)實(shi)履(lv)行(xing)償(chang)債(zhai)責(ze)任(ren),及(ji)時(shi)支(zhi)付(fu)債(zhai)券(quan)本(ben)息(xi),維(wei)護(hu)政(zheng)府(fu)信(xin)譽(yu)。加(jia)強(qiang)專(zhuan)項(xiang)債(zhai)券(quan)項(xiang)目(mu)跟(gen)蹤(zong)管(guan)理(li),嚴(yan)格(ge)落(luo)實(shi)項(xiang)目(mu)收(shou)益(yi)與(yu)融(rong)資(zi)規(gui)模(mo)相(xiang)平(ping)衡(heng)的(de)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保(bao)障(zhang)債(zhai)券(quan)還(hai)本(ben)付(fu)息(xi),防(fang)範(fan)專(zhuan)項(xiang)債(zhai)券(quan)償(chang)付(fu)風(feng)險(xian)。
《辦法》中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債券基本信息、本地區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債券信用評級報告等。專項債券還應當全麵詳細公開項目信息、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債券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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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財政部官網還公布了《財政部關於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新的《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中明確,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對管理流程進行規範。醫保部門、商業保險等單位可以將財政電子票據作為報銷入賬和電子歸檔的合法憑證。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查驗財政電子票據,並通過有關票據公共服務平台提供財政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
此外在新規定中,根據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實踐,取消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定額票據;明確財政票據的統一管理,確定財政票據實行全國統一的式樣、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刪除了證明事項、防偽專用品和收取票據工本費等內容,增加了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領用單位辦理領用證、領用票據提供便利的內容。如不再要求首次申領財政票據的單位提交政府批複文件、資質許可文件等證明材料,申領人僅需“按要求提供與票據種類相關的可核驗信息,並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刪除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有關內容;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有關要求,刪除收取財政票據工本費有關內容,財政票據由原有的“領購”改為“領用”,等等。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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