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氣汙染防治資金是指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地方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條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等重點區域。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大氣汙染防治任務重的重點區域。
(二)精準施策。專項資金集中支持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有突出影響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
(三)結果導向。專項資金安排與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掛鉤。
第五條專項資金對下列事項予以支持:
(一)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支持北方地區重點區域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的原則,推進散煤治理和清潔替代,並同步開展建築節能改造。專項資金以城市為單位進行定額獎補。
(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打贏藍天保衛戰其他重點任務。根據相關要求,用於支持燃煤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柴油貨車汙染治理等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有突出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根據重點任務的情況可采取定額獎補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達。
(三)氫氟碳化物銷毀處置。支持生態環境部組織相關企業按要求銷毀、處置氫氟碳化物。專項資金根據生態環境部核定並經社會公示無異議的氫氟碳化物削減量及相關定額補貼標準予以安排。
(四)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於大氣汙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di六liu條tiao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會hui同tong相xiang關guan業ye務w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負fu責ze提ti出chu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的de年nian度du安an排pai建jian議yi。財cai政zheng部bu根gen據ju年nian度du預yu算suan規gui模mo和he年nian度du安an排pai建jian議yi,統tong籌chou確que定ding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安an排pai方fang案an。
第七條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後9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至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省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及項目的績效評價。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同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shengtaihuanjingbubeian,bingchaosongcaizhengbuzhudangdicaizhengjianchazhuanyuanbanshichu。shengjicaizhengbumenzaizhidingzijinfenpeifanganshi,yingdangjiaqiangzhuanxiangzijinyuzhongyangjijiantouzidengzijindetongchoushiyong,bimianzhongfuzhichi。
第九條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製和組織實施本省專項資金各相關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技術路線、保障措施等內容,確保科學、合理,有成效。
第十條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科學合理編製方案,籌集落實資金,具體組織實施,確保資金的安全、規範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分配應當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財政部在專項資金下達後20日ri內nei將jiang資zi金jin分fen配pei結jie果guo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地di方fang各ge級ji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將jiang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安an排pai詳xiang細xi情qing況kuang在zai政zheng府fu網wang站zhan上shang予yu以yi公gong布bu,接jie受shou社she會hui監jian督du。
第十二條財政部、shengtaihuanjingbufuzezuzhiduidaqiwuranfangzhizijinkaizhanquanguochengyusuanjixiaoguanli,qianghuajixiaomubiaoguanli,zuohaojixiaoyunxingjiankong,kaizhanjixiaopingjia,zhongdianguanzhudaqiwuranfangzhizhongdianlingyuzhongdianrenwudewanchengqingkuang、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掛鉤。
第(di)十(shi)三(san)條(tiao)各(ge)級(ji)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要(yao)加(jia)強(qiang)大(da)氣(qi)汙(wu)染(ran)防(fang)治(zhi)資(zi)金(jin)的(de)監(jian)管(guan),建(jian)立(li)全(quan)過(guo)程(cheng)資(zi)金(jin)監(jian)管(guan)機(ji)製(zhi),按(an)照(zhao)財(cai)政(zheng)部(bu)的(de)要(yao)求(qiu),財(cai)政(zheng)部(bu)駐(zhu)各(ge)地(di)財(cai)政(zheng)監(jian)察(cha)專(zhuan)員(yuan)辦(ban)事(shi)處(chu)開(kai)展(zhan)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的(de)監(jian)管(guan)工(gong)作(zuo),對(du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實(shi)行(xing)全(quan)過(guo)程(cheng)監(jian)管(guan)。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專項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分配專項資金、超出規定範圍或者標準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進行解釋。省級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600號)以及《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