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2026-04-16 06:49:18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guo)務(wu)院(yuan)高(gao)度(du)重(zhong)視(shi)排(pai)汙(wu)許(xu)可(ke)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為(wei)了(le)加(jia)強(qiang)排(pai)汙(wu)許(xu)可(ke)管(guan)理(li),規(gui)範(fan)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和(he)其(qi)他(ta)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者(zhe)排(pai)汙(wu)行(xing)為(wei),控(kong)製(zhi)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保(bao)護(hu)和(he)改(gai)善(shan)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根(gen)據(j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法(fa)等(deng)有(you)關(guan)法(fa)律(lv),《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管理類別、規範申請與審批排汙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汙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麵,對排汙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範。
一是明確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範圍和類別。《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汙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範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並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二是規範申請與審批排汙許可證的程序。《條例》明確了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汙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汙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三是加強排汙管理。《條例》規定,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wuranwupaifangfangshihepaifangquxiangyingdangyupaiwuxukezhengguidingxiangfu。paiwudanweiyingdanganzhaopaiwuxukezhengguidingheyouguanbiaozhunguifan,yifakaizhanzixingjiance,bingbaocunyuanshijiancejilu。shixingpaiwuxukezhongdianguanlidepaiwudanwei,yingdangyifaanzhuang、使用、維護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排汙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製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汙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並如實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嚴格監督檢查。《條例》guiding,shengtaihuanjingzhuguanbumenyingdangjiaqiangduipaiwuxukedeshizhongshihoujianguan,jiangpaiwuxukezhifajianzhanarushengtaihuanjingzhifaniandujihua,heliquedingjianzhapincihejianzhafangshi。shengtaihuanjingzhuguanbumenkeyitongguoquanguopaiwuxukezhengguanlixinxipingtaijiankong、現場監測等方式,對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量、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排汙許可證規定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是強化法律責任。《條例》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製生產、關閉等處罰措施和強製措施。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汙的,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作了銜接。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楊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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