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明後兩年繼續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購置稅
2026-04-16 11:18:46
4月22日,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公告,明確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對dui汽qi車che企qi業ye上shang傳chuan的de車che輛liang電dian子zi信xin息xi中zhong的de免mian稅shui標biao識shi進jin行xing審shen核he,並bing將jiang通tong過guo審shen核he的de信xin息xi傳chuan送song至zhi稅shui務wu總zong局ju。稅shui務wu機ji關guan依yi據ju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審shen核he後hou的de免mian稅shui標biao識shi和he機ji動dong車che統tong一yi銷xiao售shou發fa票piao(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編輯:網站實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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