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煤炭超過這些價格,可認定為哄抬價格
2026-04-16 06:58:45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製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以下稱303號文)和2022年4號公告,明確於5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相關政策落地見效,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召集重點煤炭和電力企業、行業協會、市場資訊機構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召開專題會議,研判煤炭價格形勢,研究加強煤炭價格調控監管工作。
會議認為,煤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煤電占總發電量比例約60%,必須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采取切實措施穩定煤炭價格,通過穩煤價進而穩電價、穩企業用能成本,為實現經濟穩增長提供強力支撐。303號文提出了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4號公告提出了煤炭領域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實質上明確了煤炭現貨價格合理區間,liangfenwenjiangoujianlemeitanjiageyuqiyindaohetiaokongjianguandebihuanjizhi,weixiangguanjingyingzheyifaheguijingyingtigonglemingquezhiyin,shimeitanjiageyunxingzaiheliqujiandezhongyaozhengcebaozhang。
會議強調,按照303號文和4號公告有關要求,自5月1日起,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和現貨價格均有了合理區間。其中,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下同)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770元、1155元,山西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570元、855元,陝西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520元、780元,蒙西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460元、690元,蒙東煤炭(3500大卡)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300元、450元,如無正當理由,一般可認定為哄抬價格。
會議明確,對於港口下水煤、坑口煤以外其他形式銷售煤炭的,可扣除相關流通環節合理費用後折算為對應港口價或出礦價,並以此判斷是否超過價格合理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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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編輯:張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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