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鋼鐵退稅30%進一步規範!3月1日起執行
2026-04-16 13:05:40
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簡稱第40 號公告),明確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新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企業,廢鋼鐵可按30%退稅。

第40號公告與原來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相比有哪些重大變化?對廢鋼鐵行業乃至整個鋼鐵行業發展有何影響?分析如下:
01 增加了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計稅方法的選擇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兩種計稅方法有何不同,有何影響?
簡易計稅是按不含稅銷售額的3%來計稅,且進項發票不可以抵扣;而一般計稅方法,是按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增值部分的13%來計稅。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減輕其稅收負擔。當然,選擇簡易計稅方式需要一定的資質條件。
從事廢鋼回收、加工、貿易的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開具3%增值稅發票。對於符合工信部廢鋼鐵加工準入的企業,由於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3%增值稅發票,並開具13%銷項發票,增值稅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但是對於鋼廠而言,由於成材銷售是開具13%的銷項發票,如果進項發票為3%,增值稅增加明顯,鋼廠成本勢必增加,或通過壓低廢鋼采購價格來轉移。
02 強調再生資源的物理性質處理
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於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與之前文件區別?
強調的是物理性質的處理,包含最為簡單的加工處理操作,如挑選、清洗等。
03 規定對違法財政返還、獎補的將會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這是什麼意思?
地方政府返還增值稅可能成為曆史,地方財政補貼的路子大概率會被堵死;新政策之後針對廢鋼鐵行業,有且僅有工信部準入基地才有退稅政策。相關政策規定會使財政返補、獎補更有針對性,更規範。
04 資源綜合利用退稅條件有增有減
新增的退稅條件主要包括:一是收購再生資源應取得合法憑證,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的,該部分銷售收入不得退稅;二er是shi建jian立li收shou購gou台tai賬zhang,並bing對dui台tai賬zhang的de內nei容rong有you詳xiang細xi要yao求qiu,促cu使shi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回hui收shou企qi業ye全quan麵mian采cai集ji和he記ji錄lu收shou購gou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的de信xin息xi,為wei稅shui務wu機ji關guan通tong過guo後hou續xu管guan理li核he查zha企qi業ye業ye務wu的de真zhen實shi性xing提ti供gong了le基ji礎chu。
放寬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對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放寬到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二是對於不得退稅的環保、稅收處罰金額由1萬元提高到10萬元,同時不得退稅的起始時間也由“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調整為“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第40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第7點規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這透露出什麼信息?
對(dui)回(hui)收(shou)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相(xiang)關(guan)發(fa)票(piao)進(jin)行(xing)了(le)具(ju)體(ti)要(yao)求(qiu),除(chu)達(da)不(bu)到(dao)起(qi)征(zheng)點(dian)的(de)自(zi)然(ran)人(ren)外(wai),都(dou)要(yao)帶(dai)票(piao),免(mian)稅(shui)的(de)也(ye)要(yao)開(kai)普(pu)票(piao),自(zi)製(zhi)憑(ping)證(zheng)要(yao)成(cheng)為(wei)曆(li)史(shi)了(le)。另(ling)外(wai)要(yao)求(qiu)建(jian)立(li)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收(shou)購(gou)台(tai)賬(zhang),留(liu)存(cun)備(bei)查(zha)。納(na)稅(shui)人(ren)申(shen)請(qing)享(xiang)受(shou)即(ji)征(zheng)即(ji)退(tui)政(zheng)策(ce)時(shi),應(ying)同(tong)時(shi)符(fu)合(he)7個條件(詳情見如下文件全文)。新增的退稅條件,增加了對符合退稅條件的資質審查,確保政策紅利真正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受益;而放寬的條件使政策執行更方便快捷,更有利於促進廢鋼企業的良性發展。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此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廢鋼鐵適用於表內3.5,規定退稅30%政策進一步加嚴,需具備兩個條件:
a.納稅人符合工信部《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的相關規定;
b.銷售對象必須是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鋼鐵行業規範條件》並公告的鋼鐵企業(不包含鑄造企業)。

預計上述變化,會使廢鋼加工企業麵臨兩個選擇:
01 第一種情況,要求供貨方全部帶票送貨,自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開3%的增值稅發票給鋼廠,這種情況下無法退稅,鋼廠麵臨額外10%的增值稅成本,雖然可以利用采購價格調節,但卻得不到任何優惠,因此,鋼廠大概率不會願意接受3%的發票;
02 第(di)二(er)種(zhong)情(qing)況(kuang),廢(fei)鋼(gang)加(jia)工(gong)準(zhun)入(ru)企(qi)業(ye)可(ke)以(yi)要(yao)求(qiu)供(gong)貨(huo)方(fang)成(cheng)立(li)回(hui)收(shou)公(gong)司(si)帶(dai)票(piao)供(gong)貨(huo),或(huo)自(zi)己(ji)成(cheng)立(li)回(hui)收(shou)公(gong)司(si)從(cong)供(gong)貨(huo)方(fang)收(shou)貨(huo),要(yao)求(qiu)供(gong)貨(huo)方(fang)作(zuo)為(wei)個(ge)體(ti)工(gong)商(shang)戶(hu)或(huo)小(xiao)規(gui)模(mo)納(na)稅(shui)人(ren)帶(dai)票(piao)供(gong)給(gei)回(hui)收(shou)公(gong)司(si),回(hui)收(shou)公(gong)司(si)選(xuan)擇(ze)簡(jian)易(yi)計(ji)稅(shui)方(fang)法(fa),開(kai)3%的票銷售給準入企業,準入企業再開13%的發票給規範名單上的鋼廠,退稅30%,這樣對於鋼廠來說,可以通過價格調節享受大部分退稅的利益,可能會成為大多數鋼廠的選擇。
全文如下:
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於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cong)事(shi)報(bao)廢(fei)機(ji)動(dong)車(che)回(hui)收(shou)的(de)納(na)稅(shui)人(ren),應(ying)符(fu)合(he)國(guo)家(jia)商(shang)務(w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出(chu)台(tai)的(de)報(bao)廢(fei)機(ji)動(dong)車(che)回(hui)收(shou)管(guan)理(li)辦(ban)法(fa)要(yao)求(qiu),取(qu)得(de)報(bao)廢(fei)機(ji)動(dong)車(che)回(hui)收(shou)拆(chai)解(jie)企(qi)業(ye)資(zi)質(zhi)認(ren)定(ding)證(zheng)書(shu)。
3.除危險廢物、baofeijidongchewai,qitazaishengziyuanhuishounashuirenyingfuheguojiashangwuzhuguanbumenchutaidezaishengziyuanhuishouguanlibanfayaoqiu,jinxingshichangzhutidengji,bingzaishangwubumenwanchengzaishengziyuanhuishoujingyingzhebeian。
(三)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除(chu)納(na)稅(shui)人(ren)聘(pin)用(yong)的(de)員(yuan)工(gong)為(wei)本(ben)單(dan)位(wei)或(huo)者(zhe)雇(gu)主(zhu)提(ti)供(gong)的(de)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回(hui)收(shou)不(bu)征(zheng)收(shou)增(zeng)值(zhi)稅(shui)外(wai),納(na)稅(shui)人(ren)發(fa)生(sheng)的(de)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回(hui)收(shou)並(bing)銷(xiao)售(shou)的(de)業(ye)務(wu),均(jun)應(y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征(zheng)免(mian)增(zeng)值(zhi)稅(shui)。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shiyongmianshuizhengcede,yinganguidingcongxiaoshoufangqudezengzhishuiputongfapiao。xiaoshoufangweiyifayiguiwufashenlingfapiaodedanweihuozhecongshixiaoelingxingjingyingyewudeziranren,yingqudexiaoshoufangkaijudeshoukuanpingzhengjishougoufangneibupingzheng,huozheshuiwujiguandaikaidefapiao。benkuansuochengxiaoelingxingjingyingyewushizhiziranrencongshiyingshuixiangmujingyingyewudexiaoshouebuchaoguozengzhishuianciqizhengdiandeyewu。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後,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台賬,留存備查。台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係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台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製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汙染工藝。“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麵聲明,並在書麵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麵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後,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ji)劃(hua)單(dan)列(lie)市(shi)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在(zai)對(dui)本(ben)地(di)區(qu)上(shang)一(yi)年(nian)度(du)享(xiang)受(shou)本(ben)公(gong)告(gao)規(gui)定(ding)的(de)增(zeng)值(zhi)稅(shui)即(ji)征(zheng)即(ji)退(tui)或(huo)免(mian)稅(shui)政(zheng)策(ce)的(de)納(na)稅(shui)人(ren)進(jin)行(xing)公(gong)示(shi)前(qian),應(ying)會(hui)同(tong)本(ben)地(di)區(qu)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門(men),再(zai)次(ci)核(he)實(shi)納(na)稅(shui)人(ren)受(shou)環(huan)保(bao)處(chu)罰(fa)情(qing)況(kuang)。
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汙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按照本公告規定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後30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將jiang退tui稅shui資zi料liao送song同tong級ji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複fu查zha,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逐zhu級ji複fu查zha後hou,由you省sheng級ji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送song財cai政zheng部bu當dang地di監jian管guan局ju出chu具ju最zui終zhong複fu查zha意yi見jian。複fu查zha工gong作zuo應ying於yu退tui稅shui後hou3個月內完成,具體複查程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會同省級財稅部門製定。
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發票開具、即征即退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保障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納稅事項。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如執行完畢則不再調整;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則自本公告執行的當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則自6個月期滿後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廢鋼是鋼鐵工業重要的鐵素原料,是唯一可大量替代鐵礦石的鐵素原料,也是可以無限循環利用的綠色再生資源。據了解,用廢鋼生產1噸鋼,可節約鐵礦石1.65噸,降低能源消耗350公斤標準煤,少用1.7噸新水,減少1.6噸CO₂的排放和3噸固體廢物的排放。使用廢鋼作為原材料煉鋼既是鋼鐵產業調整結構、降低碳排放的需要,也是通過降低原礦需求增強資源保障能力的需要,更是實現鋼鐵行業“雙碳”目標的迫切需要。
第40號公告的下發,對再生資源虛開發票泛濫的問題提供了政策引領,此公告下發的第二天,國家商務部發布了《關於重點聯係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名單的公示》,其中涉及符合最新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169家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詳見如下名單:

重點聯係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名單:





其實,自工信部2012年9月發布“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以來,截至2021年底,累計發布9批次符合準入條件的廢鋼加工企業名單,合計存續584家(剔除撤銷資格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已達到1.6億噸左右,而實際年加工量僅為0.7億噸,產能利用率較低。同時,廢鋼回收行業以中小微企業為主,行業長期“散亂汙”。廢鋼產生與回收存在明顯的來源分散、品種複雜、規格雜亂、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
近(jin)幾(ji)年(nian),關(guan)於(yu)廢(fei)鋼(gang)回(hui)收(shou)利(li)用(yong)環(huan)節(jie)的(de)發(fa)票(piao)問(wen)題(ti)一(yi)直(zhi)是(shi)一(yi)個(ge)難(nan)題(ti),個(ge)別(bie)地(di)區(qu)為(wei)了(le)地(di)方(fang)利(li)益(yi)違(wei)法(fa)違(wei)規(gui)給(gei)予(yu)從(cong)事(shi)廢(fei)鋼(gang)回(hui)收(shou)利(li)用(yong)及(ji)其(qi)他(ta)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回(hui)收(shou)業(ye)務(wu)的(de)納(na)稅(shui)人(ren)財(cai)政(zheng)返(fan)還(hai)、獎jiang補bu行xing為wei,造zao成cheng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虛xu開kai發fa票piao泛fan濫lan。嚴yan重zhong危wei害hai了le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合he法fa利li用yong市shi場chang,擾rao亂luan了le稅shui收shou征zheng管guan秩zhi序xu,給gei再zai生sheng資zi源yuan利li用yong企qi業ye造zao成cheng極ji大da損sun失shi,也ye給gei廢fei鋼gang行xing業ye乃nai至zhi鋼gang鐵tie行xing業ye帶dai來lai負fu麵mian影ying響xiang。
2022年1月27日,國家工信部等8部門發布《關於加快推動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的實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再生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明顯提升,鋼鐵工業利用廢鋼資源量達到3.2億噸。這一數值比2021年1月21日出台的《關於加快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中的數值高出了2000萬噸,由此可見,廢鋼將再次迎來新的爆發窗口。
隨著各項政策的實施,廢鋼處於規模上升爆發期、政策支持紅利期、行業整合提升期。
來源:財政部、今日鋼鐵
編輯:張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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