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實行留存備查管理
2026-04-16 06:57:38
具體包括:
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ban)理(li)方(fang)式(shi),申(shen)報(bao)時(shi)無(wu)須(xu)再(zai)向(xiang)稅(shui)務(wu)機(ji)關(guan)提(ti)供(gong)有(you)關(guan)資(zi)料(liao)。納(na)稅(shui)人(ren)根(gen)據(ju)具(ju)體(ti)政(zheng)策(ce)規(gui)定(ding)自(zi)行(xing)判(pan)斷(duan)是(shi)否(fou)符(fu)合(he)優(you)惠(hui)條(tiao)件(jian),符(fu)合(he)條(tiao)件(jian)的(de),納(na)稅(shui)人(ren)申(shen)報(bao)享(xiang)受(shou)稅(shui)收(shou)優(you)惠(hui),並(bing)將(jiang)有(you)關(guan)資(zi)料(liao)留(liu)存(cun)備(bei)查(zha)。
二、納稅人對“六稅一費”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開展“六稅一費”減免稅後續管理。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予以相應處理。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不適用上述規定,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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