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社會公眾舉報的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天津市淘汰落後產能和取締“地條鋼”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我市(天津市,下同)“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設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市“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區淘汰落後產能和取締“地條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區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本區“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的標準審定、決定告知和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出資,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社會公眾舉報我市存在的“地條鋼”生產、銷售、使用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提供相應線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且有具體違法違規事實或線索。
(三)舉報情況事先未被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情況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負有監督、發現、報告“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職責人員,及其上述人員近親屬的舉報。
(二)“地條鋼”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使用和建設者,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舉報。
(三)采取合謀或者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與“地條鋼”生產、銷售、使用和建設者達成各種形式的協議,並對其進行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舉報。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我市鼓勵公眾實名舉報“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對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生產、銷售、使用、建設等不同環節舉報的,按同一事項獎勵,不重複獎勵。
(三)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四)同一事項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五)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事項獎勵,獎勵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六)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隻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不計算“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一般按照涉事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貢獻程度等因素核定,每事項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按涉事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高值給予20%獎勵,不足1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二)舉報內容屬實,但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可視情形給予5—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每事項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
(一)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本市在建的各類建築、交通等公共設施,以及國家或本市重大項目、重點工程,已造成事故或者具有重大安全、質量等隱患的;
(二)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公眾人身安全、國民經濟等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三)其他經市領導小組認定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十條 負責舉報調查的市或區行政主管部門在舉報查處完畢、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同時,應提出對舉報人是否給予獎勵以及獎勵的標準、金額等意見,報同級淘汰落後產能和取締“地條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實施。
市(shi)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受(shou)理(li)的(de)跨(kua)區(qu)舉(ju)報(bao),違(wei)法(fa)違(wei)規(gui)事(shi)實(shi)最(zui)終(zhong)涉(she)及(ji)兩(liang)個(ge)或(huo)者(zhe)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區(qu)的(de),相(xiang)關(guan)區(qu)分(fen)別(bie)就(jiu)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舉(ju)報(bao)查(zha)實(shi)部(bu)分(fen)進(jin)行(xing)獎(jiang)勵(li)。
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在同級淘汰落後產能和取締“地條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同意獎勵決定的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告知獎勵標準、金額等情況,並根據舉報人意願啟動獎勵程序。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或按本辦法規定不予獎勵的,舉報調查部門和受理部門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領取獎勵;舉報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相關證明材料、單位銀行賬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憑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領取獎勵。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 聯(lian)名(ming)舉(ju)報(bao)的(de),聯(lian)名(ming)舉(ju)報(bao)人(ren)應(ying)在(zai)領(ling)取(qu)獎(jiang)勵(li)前(qian)就(jiu)獎(jiang)勵(li)分(fen)配(pei)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領(ling)取(qu)獎(jiang)勵(li)時(shi)應(ying)全(quan)部(bu)到(dao)場(chang)。聯(lian)名(ming)舉(ju)報(bao)人(ren)未(wei)就(jiu)獎(jiang)勵(li)分(fen)配(pei)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的(de),獎(jiang)勵(li)實(shi)施(shi)部(bu)門(men)應(ying)暫(zan)緩(huan)發(fa)放(fang);不能全部到場領取獎勵的,領獎人應同時提供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方可領取。
第十四條 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獎勵的,應事先向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說明情況,並由受托人憑舉報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領取獎勵。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勵且無受托人的,應事先向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說明情況,並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勵彙至指定賬戶。
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於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五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受理舉報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舉報獎勵實施部門驗明身份;領取獎勵時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並按照與舉報獎勵實施部門約定的具體方式、途徑秘密領取獎勵。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區,可在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後,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先進行部分獎勵;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完畢後,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後續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人對獎勵標準、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提出複核請求。
第十八條 對於不願意公開自己身份的舉報人,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保守秘密,並在舉報材料中注明。
必要情況下,舉報人的聯係、聯絡可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進行;對舉報人的舉報獎勵可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相關區實行告知和發放手續。
第十九條舉報人應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者危險方式收集有關證據。舉報人因收集證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舉報過程中,應當嚴控舉報人信息的知悉範圍,並由專人負責舉報人的聯係、聯(lian)絡(luo),嚴(yan)禁(jin)向(xiang)他(ta)人(ren)泄(xie)露(lu)舉(ju)報(bao)內(nei)容(rong)以(yi)及(ji)舉(ju)報(bao)人(ren)個(ge)人(ren)信(xin)息(xi),嚴(yan)禁(jin)向(xiang)被(bei)舉(ju)報(bao)人(ren)或(huo)者(zhe)被(bei)舉(ju)報(bao)單(dan)位(wei)透(tou)露(lu)舉(ju)報(bao)信(xin)息(xi),切(qie)實(shi)保(bao)護(hu)舉(ju)報(bao)人(ren)的(de)人(ren)身(shen)安(an)全(quan)與(yu)合(he)法(fa)權(quan)益(yi)。
第二十二條 各區應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務製度,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製度,加強獎勵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製定本區舉報“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獎勵實施細則和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規定,並抄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有關文字、音像資料做好歸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參與舉報受理、核查、發放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保密紀律;
(二)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清正廉明,忠於職守,接受監督;
(四)自覺執行回避製度。
第二十五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騙領、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擅自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貪汙、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地條鋼”違法違規行為,參照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金屬協會、中國鑄造協會、中國特鋼企業協會、中國特鋼企業協會不鏽鋼分會《關於支持打擊“地條鋼”界定工頻和中頻感應爐使用範圍的意見》(鋼協〔2017〕23號)界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