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4月1日起將貨物港務費的收費標準降低15%
2026-03-28 09:08:15
tongzhizhichu,weiguancheluoshizhongyangjingjigongzuohuiyiguanyujinyibujiangdiwuliuchengbenheguowuyuanguanyuyouhuakouanyingshanghuanjingdegongzuobushu,jinyibuqingliguifangangkoujingyingfuwuxingshoufei,qieshizengqiangqiyejianfuhuodegan,yiju《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行了修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
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幹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二、合並收費項目
按照“減項、並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並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並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汙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並名稱為船舶汙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三、規範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引(yin)航(hang)機(ji)構(gou)等(deng)單(dan)位(wei)要(yao)嚴(yan)格(ge)執(zhi)行(xing)政(zheng)府(fu)定(ding)價(jia),落(luo)實(shi)港(gang)口(kou)經(jing)營(ying)服(fu)務(wu)性(xing)收(shou)費(fei)目(mu)錄(lu)清(qing)單(dan)和(he)公(gong)示(shi)製(zhi)度(du),根(gen)據(ju)本(ben)通(tong)知(zhi)及(ji)時(shi)調(tiao)整(zheng)對(dui)外(wai)公(gong)示(shi)的(de)收(shou)費(fei)項(xiang)目(mu)名(ming)稱(cheng)和(he)收(shou)費(fei)標(biao)準(zhun)。相(xiang)關(guan)代(dai)理(li)企(qi)業(ye)代(dai)收(shou)代(dai)付(fu)貨(huo)物(wu)港(gang)務(wu)費(fei)、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製收費。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製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費。
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台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引領服務單位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zhunquechuandadaoxiangguanjingyingrenhedanwei。yaojiaqiangzhengceluoshiqingkuangdudao,ducugangkoujingyingrenhexiangguandanweikaizhanzizhazijiu,changtongjubaoqudao,gongbujubaodianhua,jishichulifanyingdewenti,gulishiyong12328電話谘詢和投訴相關問題。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製,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對違規收費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製。
通知還指出,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政策執行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原交通部《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交水發〔2006〕238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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