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進一步規範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
2026-04-16 05:17:39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脫貧攻堅戰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規範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保護優勢礦產資源,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稀土礦鎢礦礦業權審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6號,以下簡稱《通知》),有效期3年。
《通知》遵循《礦產資源法》《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deng)法(fa)律(lv)法(fa)規(gui)的(d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按(an)照(zhao)國(guo)務(wu)院(yuan)關(guan)於(yu)保(bao)護(hu)性(xing)開(kai)采(cai)特(te)定(ding)礦(kuang)種(zhong)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緊(jin)密(mi)結(jie)合(he)產(chan)業(ye)政(zheng)策(ce),針(zhen)對(dui)當(dang)前(qian)稀(xi)土(tu)礦(kuang)鎢(wu)礦(kuang)勘(kan)查(zha)開(kai)采(cai)審(shen)批(pi)登(deng)記(ji)工(gong)作(zuo)中(zhong)存(cun)在(zai)的(de)突(tu)出(chu)問(wen)題(ti),進(jin)一(yi)步(bu)規(gui)範(fan)稀(xi)土(tu)礦(kuang)鎢(wu)礦(kuang)礦(kuang)業(ye)權(quan)管(guan)理(li),保(bao)護(hu)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合(he)法(fa)權(quan)益(yi)。
《通知》是對《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9號)的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新增與國家產業政策的銜接、對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依法優先給予支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明確變更(增列)稀土礦鎢礦管理、完善開采總量控製指標管理等內容;刪除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回收利用稀土資源、擴大生產能力審批等內容。
《通知》規定,除中央或省級財政資金勘查項目、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勘查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和開采總量控製要求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稀土開采項目外,繼續暫停受理新設稀土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新設鎢礦采礦權,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采總量控製要求。
《通知》明確,新設稀土礦、wukuangkanzhakaicaidengjishenqingjizhibiaofenpei,tongdengtiaojianxiayifaduiguojiaquedingdepinkundiqugeiyuzhichi,kaicaizongliangkongzhizhibiaoshidangxiangguojiaquedingdepinkundiquqingxie。
《通知》提出,新設稀土礦、鎢礦采礦權,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對存在嚴重破壞環境、不履行礦山生態修複義務的采礦權,不得分配開采總量控製指標。
《通知》強調,自然資源部確定稀土礦、鎢礦全國年度開采總量控製指標,並分配下達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製指標的分解落實和監督管理。
《通知》規定,其他礦種探礦權、采礦權發現稀土礦、鎢礦的,可依法申請辦理礦業權變更;因政策和指標限製不能轉采的探礦權,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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