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明確:市場主體符合條件就應該破產
2026-04-16 02:59:59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網站正式發布了由發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部門共同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製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此前,該《方案》已經由去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同日舉行的發改委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孟瑋對此介紹稱,《方案》對推動低效、無效市場主體退出作出了全麵製度性安排,能夠為推進優化存量、防範化解產能過剩、加快僵屍企業出清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創造良好的製度環境,有力推動資源配置效率、生產率和潛在增長率的提升。
此次發布的《方案》直擊當前市場主體退出中的不少難點、痛點,如“僵屍企業”退出市場困難、企業破產被汙名化等,為一係列早已無法在市場中生存,卻又遲遲無法退出的市場主體規劃了許多合理可行的退出路徑。
破產製度將成市場主體退出突破口
如何促進資不抵債、無法經營的企業和市場主體有序退出?長期以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反複強調,要發揮好破產製度的作用,從而建立市場出清的機製。
最高人民法院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劉貴祥曾在一個場合指出:“通過破產清除‘僵屍企業’,解jie決jue懸xuan而er未wei決jue的de債zhai務wu,使shi其qi法fa律lv關guan係xi進jin入ru到dao穩wen定ding狀zhuang態tai,既ji是shi執zhi行xing案an件jian的de化hua解jie,實shi際ji也ye是shi正zheng常chang按an照zhao優you勝sheng劣lie汰tai的de市shi場chang機ji製zhi退tui出chu市shi場chang的de一yi個ge重zhong要yao方fang式shi。”
在此次發布的《方案》中,“破產”也成為屢被提及的高頻關鍵詞,《方案》還專門用了一個章節的內容,對完善破產法律製度進行了專門規範。
長期以來,破產製度在國內的執行情況雖取得長足進步,但仍有待改善。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破產案件的立案數量為10195件。這一數字雖已處於曆史最高水平,但與每年受理破產案件長期維持在70萬件以上的美國相比,還是過低。
如何促進市場主體將破產作為退出的“首選路徑”?對此,《方案》明確,市場主體隻要符合有關條件,就應該選擇破產。
“市shi場chang主zhu體ti達da到dao法fa定ding破po產chan條tiao件jia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通tong過guo破po產chan程cheng序xu進jin行xing清qing理li,或huo推tui動dong利li益yi相xiang關guan方fang庭ting外wai協xie議yi重zhong組zu,以yi盡jin快kuai盤pan活huo存cun量liang資zi產chan,釋shi放fang資zi源yuan要yao素su。”《方案》還強調,企業符合破產條件時,應依法及時啟動破產程序,不得設定超出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此外,強調與“破產”配套的“重整”,為企業保留生的希望,也是一個必要的路徑。《方案》zhichu,changdaojijizhongjiandepochanzhongzhenglinian,qieshijiejueqiyepochanwuminghuawenti,chongfenliyongpochanzhongzhengzhiducujinqiyezhongzuzhongsheng。ciwai,haiyaojianlixishoujubeizhuanyezizhinengliderenyuancanyuzhongzhengqiyejingyingguanlidejizhi,cujinzhongzhengqiyebaochijingyingjiazhi。
此外,針對各界討論較多的“個人破產製度”,此次發布的《方案》明確:研(yan)究(jiu)建(jian)立(li)個(ge)人(ren)破(po)產(chan)製(zhi)度(du),重(zhong)點(dian)解(jie)決(jue)企(qi)業(ye)破(po)產(chan)產(chan)生(sheng)的(de)自(zi)然(ran)人(ren)連(lian)帶(dai)責(ze)任(ren)擔(dan)保(bao)債(zhai)務(wu)問(wen)題(ti)。明(ming)確(que)自(zi)然(ran)人(ren)因(yin)擔(dan)保(bao)等(deng)原(yuan)因(yin)而(er)承(cheng)擔(dan)與(yu)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相(xiang)關(guan)的(de)負(fu)債(zhai)可(ke)依(yi)法(fa)合(he)理(li)免(mian)責(ze)。逐(zhu)步(bu)推(tui)進(jin)建(jian)立(li)自(zi)然(ran)人(ren)符(fu)合(he)條(tiao)件(jian)的(de)消(xiao)費(fei)負(fu)債(zhai)可(ke)依(yi)法(fa)合(he)理(li)免(mian)責(ze),最(zui)終(zhong)建(jian)立(li)全(quan)麵(mian)的(de)個(ge)人(ren)破(po)產(chan)製(zhi)度(du)。
不得通過違規補貼等維係“僵屍企業”生存
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如何處置長期虧損、喪失自我發展能力的國有“僵屍企業”,不僅是推動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工作中的一項核心任務,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各項工作中的重要一環。
而要處置國有“僵屍企業”,關鍵是要從源頭上鏟除滋生“僵屍企業”的土壤。《方案》指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屍企業”。
另一方麵,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係“僵屍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屍企業”不願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在此次《方案》發布之前,國家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已明確,今年還將專門製定“僵屍企業”退出實施辦法。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寧吉喆在今年3月召開的一場論壇上曾表示,今年將鞏固“三去一降一補”的成果,繼續推進結構性去產能,健全各方麵責任共擔和損失分擔機製,依法處置“僵屍企業”,製定出台退出實施辦法。把降低企業杠杆率和企業兼並重組、產業整合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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