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八家鋼鐵企業受行政處罰 最高被罰10萬元
2026-04-14 03:18:18
一、濟南泰山陽光冶金有限公司
8月19日至20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一組會同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對濟南泰山陽光冶金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侯某、吳某等34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未按規定定期進行有限空間應急預案演練。
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
8月26日至28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一組會同濟南市、鋼城區應急局對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防爆電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濟南市鋼城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臨沂江鑫鋼鐵有限公司
8月16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二組會同臨沂市、羅莊區應急局對臨沂江鑫鋼鐵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防爆電工、3#高爐配管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臨沂江鑫鋼鐵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臨沂華盛江泉管業有限公司
8月16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二組會同臨沂市、羅莊區應急局對臨沂華盛江泉管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臨沂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臨沂華盛江泉管業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淄博齊林傅山鋼鐵有限公司
8月20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二組會同淄博市應急局、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淄博齊林傅山鋼鐵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防爆電工、煉鐵分廠3名從事煤氣作業檢維修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公司鐵水罐運輸采取汽車運輸方式,未與購買鐵水企業山東鋼鐵集團永鋒淄博有限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眼鏡閥平台未設置一氧化碳檢測裝置。
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9.8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對該公司總經理吳某處以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山東鋼鐵集團永鋒淄博有限公司
8月21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二組會同淄博市、桓台縣應急局對山東鋼鐵集團永鋒淄博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從業人員張某、素某、畢某、孔某、朱某5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防爆電氣作業資格,從事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檢修、維護作業;公司TRT煤氣出口管道眼鏡閥平台、煤氣櫃區高爐煤氣櫃眼鏡閥平台、煤氣櫃區轉爐煤氣櫃眼鏡閥平台、煤氣櫃區電除塵出口閥、進口閥平台未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氣體檢測報警儀。
淄博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山東廣富集團有限公司
8月22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二組會同濱州市、鄒平市應急局對山東廣富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1#、2#450m3高爐爐基、1#TRT進出口煤氣管道閥門平台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氣體檢測報警儀;1#450m3泥炮室內未設置煙感報警裝置;10m3轉爐煤氣櫃22#閥組盲板閥與蝶閥之間及前後未設置放散管,1#TRT西側主煤氣管網閥門組前後未設置放散管;1#至3#750m3除塵器未安裝煤氣高低溫報警和低壓報警裝置;60t轉爐平台2、3、4層平台未設置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設施。
鄒平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山東省錦冠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8月23日,省應急廳鋼鐵企業專項執法第二組會同德州市應急局、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山東省錦冠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加熱爐爐門及北側操作室未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氣體檢測報警儀。
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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